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投保到期领钱时,保险公司却以保险合同未在公司档案内显示为由,拒绝理赔。日前,邓州市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吴某养老金29232元。
1995年7月24日,吴某与某保险公司邓州市支公司订立了“个人养老金保险定额”合同。吴某依约支付了8700元保险金,保险公司给吴某出具了《个人养老金保险定额保险单》一份。保险合同“每百元领取养老金额表”内约定,保险达到15年,每百元一次性领取养老金额为336元。2011年,当吴某持保险单到保险公司领取15年期的养老金时,保险公司却以公司无吴某办保险的相关档案为由,不予支付。吴某无奈诉诸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双方合同约定支付15年期定额养老金29232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吴某提供的保险单存在瑕疵,印章模糊;经办人仅写明姓氏;保险单上字迹不是直接书写而是复写的;1995年一次性付清8700元保险金,一般人经济条件达不到,故不应认定双方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应驳回吴某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吴某持有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自己质疑保险单中的瑕疵是原告造成的,也无证据证明该保险单虚假或双方保险合同无效,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合同双方应自觉履行合同中确定的义务,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