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付栓 通讯员李世顺 张静霞)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邹某驾驶摩托车载着刘某在公路上行驶,竟撞在路边的电线杆上,两人均受伤。昨日,记者获悉,镇平县法院判决公路管理局、某网络公司赔偿邹某、刘某医疗费等损失的10%,合计34784元。
2010年3月21日晚9时许,家住镇平县安字营乡的邹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省道244线自南向北行驶时,撞在路边的电线杆上,造成邹某颅脑损伤,乘坐人刘某右腿截肢。经查,惹祸的电线杆系某网络公司所有,电线杆距路边的直线距离为70厘米。省道244线镇平境内拓宽改建工程于2004年3月开始,2009年7月完工交付使用。2004年3月,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文件,将S244线改建工程中电线杆等附属物拆迁交由安字营乡政府负责。
法院审理认为,邹某、刘某系附近居民,对道路情况应当知晓。邹某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夜间行驶,未尽到安全谨慎驾驶义务,临危措施不力,与靠路边的电线杆相撞,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行为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虽然镇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文件,由安字营乡政府在公路拓宽改建过程中负责拆迁附属物,但仅是进行协调,并非所有人,也非管理人,因此,安字营乡政府不承担民事责任。公路管理局作为该路段的管理部门、公路建筑及专门道路巡查单位,未排除该路段公路界限内的危险物件,使该段公路存在事故隐患,其行为存在过错;网络公司作为电线杆的所有者、管理者,未调整好电线杆与公路边的相对位置,忽视电线杆存在的安全隐患,其行为亦有过错。因此,公路管理局、某网络公司应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