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有一开理发店的农民,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便大胆的给他人治疗面部中风病,岂料,致一名农民当场死亡,6月15日,方城县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生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52岁的被告人李生是方城县古庄店乡某村农民,被告人是一名不懂医术的人,但其收集有一些治疗疑难杂症的偏方。
被告人李生原在方城县古庄店街开理发店,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2008年11月22日,被告人李生经方城县券桥乡村民赵江介绍,给方城县清河乡村民刘阳及村民孙广治疗面部中风。刘阳和孙广按照被告人李生所提供药方,在方城县医药公司药品批发部购买了中药两副,并和被告人李生约定于第二天到刘阳家为两人治病。2008年11月23日上午,被告人李生到刘阳家为刘阳、孙广两人治病,先将孙广所购买的鳝鱼头部剪掉后,对上述两人中风面部进行所谓“吸风”后,被告人李生又要刘阳、孙广两人将前一天所买的中药煎服,二人煎服后,均出现呕吐、胸闷等症状,孙广经抢救后脱险,刘阳于当晚七时左右死亡。经公安部物证检验,结果为刘阳的胃内容及心血与所提取的剩余中药液中均检出乌头碱成份。经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刘阳系乌头碱中毒死亡。
方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生未取得行医资格而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李生辩称其所提供药方中未含有乌头碱,经查,被害人死亡后经检验其胃内容及心血中均检出乌头碱成份,与被告人所提供药方中含有乌头类药物相符,足以证实被害人死亡与被告人的非法行医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人李生及其辩护人称被告人未对被害人收取费用,因本案并非以牟利为构成要件,故其是否收费并不影响其非法行医罪的构成。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丧葬费12408元,被告人应当赔偿。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李生收到判决书后,以本人构不成犯罪、量刑过重等理由准备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