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钢筋伤雇工 雇主担主责

发布时间:2013-02-04 09:03:12


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工人被工地钢筋扎伤腿,雇主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赔偿。近日,西峡县法院判决被告林某赔偿原告杨某3200.75元。

家住西峡县阳城镇的杨某具有建筑工地上修墙的技术,农忙时回家收种,农闲时修墙打工。林某是农村建房的一个包工头,杨某经常到同乡林某承包的民房建筑工程工地干活。2012年8月25日,杨某在工地截钢筋后往楼层上传送。在传送过程中,杨某被从墙上掉下来的一根钢筋扎伤左腿。经鉴定,杨某左腿受伤构成轻微伤三级。事情发生后,杨某和林某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2012年11月10日,杨某一纸诉状将林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杨某接受被告林某提供的劳务,双方已形成劳务关系。二被告均系无建筑资质,且在建筑工地现场未按建筑工地安全实施标准施工,对造成原告在工地的作业中受伤,被告应负赔偿责任。原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实际,原、被告责任比例应以2∶8划分较为适宜。据此,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廖靓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3年2月4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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