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淼)小美骑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夜幕下不小心撞上了行走中的李女士,造成李女士受伤。在交警部门复核审查期间,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南召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美赔偿李女士各类费用的70%,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2012年7月27日20时许,小美骑电动车沿南召县皇路店镇自南向北行至该镇派出所门口南侧时,撞上步行的李女士,造成李女士受伤。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小美负事故主要责任,李女士负事故次要责任。由于李女士未就赔偿和小美达成一致,无奈李女士将其告上法庭。
南召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小美骑电动车撞上步行的李女士,造成李女士受伤,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能够证明其对事故不应负责任或应负较小责任的证据,故本院依照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仍确认被告负主要责任。现原告李女士就事故给本人造成的损失要求被告赔偿,其合理请求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小美辩解理由,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