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6日,原告张某因在天津打工时被电刨刨伤左手在南阳住院治疗,特委托律师到社旗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程某、李某、天津万事兴建筑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10000元。
桥头法庭受理该案后,经过认真阅卷,了解到原告张某随被告程某、李某的施工队在天津万事兴建筑工程公司务工,2012年10月15日,张某在加工木材时,不慎被电刨刨伤左手,各方互相推诿,既不给治疗,也不愿出钱,为节省治疗费用,张某无奈回到南阳住院治疗。考虑到张某伤残住院,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刻不容缓,当天即到回家过年的包工头程某、李某家中与二人见面与其沟通,并通过二人与施工所在地的天津公司取得联系。之后的一个月内,法庭工作人员在合法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确定了开庭时间后,每天增加了一项工作,那就是与三个被告电话联系。最终,在法庭法官耐心细致的辩法析理、劝说下,三被告于农历腊月二十五日将赔偿金110000元送到了张某的手中。看到张某紧绷的脸上终于露出了笑容,法官们也倍感欣慰,能为长年在外辛勤劳作的农民工朋友尽一份力,再苦再累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