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周彦丽)高高兴兴到超市购物,谁知却意外受伤。近日,家住西峡县的杨某就碰到了这样的倒霉事,因赔偿问题与超市方多次协商无果,杨某决定通过法律渠道维权。
年前,杨某到西峡县某超市购买年货,行至一楼楼梯转角处,因超市员工在路面倾倒的冰块上覆盖纸盒,杨某踩到纸盒后因冰块打滑致使其摔伤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杨某认为,自己受伤完全是因为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要求超市赔偿,但就赔偿金额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杨某便将超市告上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各项损失52475元。
西峡县法院受理该案后,办案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杨某认为超市未明确警示,没有消除不安全因素。超市则认为杨某自身存在过错,未尽注意义务,应承担部分责任。在办案法官的努力下,2月18日,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超市赔偿杨某各项损失47445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关于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应当是安全的。如加强外部不安全因素的防范,要求保安人员不懈怠、不脱岗等。履行不安全因素的提示、说明、劝告、协助义务,如在地板较滑时应明确警示“地板未干,小心滑倒”。对于已经或者正在发生的危险,经营者应当进行积极救助,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减少损失,如帮助消费者对付发生的危险或正在侵袭的歹徒;拨打急救电话120或报警电话110等。同时,从公平的角度,对经营者的责任应做适当的限制。受害人有过错应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如受害人不听劝阻或者无视警示,或者故意、重大过失违反安全要求,对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