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佳
现如今,保险产品五花八门、品种繁多。保险公司个别业务员为了推销产品,在向客户介绍时故意夸大保障功能。当消费者发生保险事故需要理赔时,却发现麻烦颇多,西峡县孙某最近就遇上了这样的事情。
案情
投保后患病遭拒赔
2011年11月,孙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治疗。一检查竟然得了亚急性重症肝炎。一家人正为医疗费发愁时,孙某忽然想起曾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当时保险公司业务员说能管35种疾病,而孙某的病恰是其中一种。当孙某满怀希望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却说孙某所患的病不符合保险合同上亚急性重症肝炎的全部条件,拒绝支付保险金。孙某只得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西峡县法院近日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判决
保险公司“拒赔无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到孙某所在村做保险推销。业务员给孙某一张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宣传页和费率表,称投保该险种后,若出现宣传页上注明的35种重大疾病,赔偿金是3万元,该保险产品能养老、管意外。孙某觉得不错,便在投保单上签了名。在医院体检合格后,于2010年4月28日交纳了保险费。大约15日后,保险公司业务员将保险合同交给孙某,仅让其在回执单上签名,并未向孙某说明合同具体内容。2011年11月,孙某经医院诊断为亚急性重症肝炎,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万元。而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上关于该病必须满足4个条件,孙某并不能全部满足该条款约定的所有条件,因此孙某所患疾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西峡县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业务员仅向孙某介绍了宣传单上列明的35种重大疾病属于保险公司保险范围,保险条款并没有携带,而是随后交给孙某。孙某签投保单时保险公司业务员并没有向其明确说明条款的具体内容。业务员也仅让孙某在回执单上签名,并没向孙某解释保险条款内容。孙某作为普通群众,仅相信保险公司宣传单上的内容,认为只要患上宣传单上所列的35种病,保险公司就会赔偿重大疾病保险金,遂决定投保。故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对孙某没有法律约束力。西峡县法院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孙某保险金3万元。
提醒
买保险,注意这些细节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仔细鉴别,审慎购买。不要仅凭推销人员的介绍就草率决定购买保险产品,一定要完整准确地了解保险产品的信息,认真阅读保险产品的条款。要特别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合同变更和解除”等重点条款,避免因口头表述的局限和个人理解方式的差异而产生歧义。
2.谨慎对待签名,不可代签。购买保险产品时签署的投保单、回执或其他单据,都会作为合同双方履行义务的证据,若消费者在单据内容与了解的情况不符时仍签了字,将来发生纠纷时则不利于自身权益的维护。
3.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这是《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投保人如果在告知义务方面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有可能难以实现投保目的。
4.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新保险法中明确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是针对保险公司知道客户的相关情况后只收费不告知,理赔时却以未如实告知拒赔的情况,但并没有免除投保人如实告知的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