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淼)一同出车,结果因为司机李某操作失误,造成同车人员王某受伤,王某将司机和车辆所属单位告上法庭。近日,新野县法院作出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和王某均在新野县经营蔬菜生意,2012年9月两人商量同去三门峡市拉萝卜。李某驾车途中因刹车失灵,方向无法控制,货车左侧撞向山体,导致坐在车上的王某受伤。后王某住院24天,花去医疗费一万余元。经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8级伤残。该事故经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该事故车辆登记在市某货运有限公司名下,由李某实际经营,双方签订有挂靠合同书。后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王某将李某、市某货运公司告上法院。
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驾驶货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坐在车上的原告王某受伤,现原告请求被告李某赔偿损失,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告市某货运公司作为车辆的挂靠单位辩称在事故发生时车主李某与公司签订的挂靠合同已到期,且合同约定经营期间一切风险由被告李某负担,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合同书是二被告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约束合同外第三人,该车现仍登记在市某货运公司名下,二被告之间存在利益关系,故被告市某货运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