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萌萌)日前,镇平县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镇平县公路管理局和镇平县某网络公司共承担10%的赔偿损失。
2010年3月21日晚9时左右,家住镇平县安字营镇的邹某载着刘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沿省道S244线自南向北行驶,行至该镇某路口时,不慎撞在路边的电线杆上,造成邹某颅脑损伤、刘某右腿截肢,经鉴定刘某伤情已构成五级伤残。之后,邹某、刘某将安字营镇政府、镇平县公路管理局和电线杆的所有者镇平县某网络公司共同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邹某、刘某是附近居民,对道路情况应当知晓。邹某无驾驶证,所驾车辆无行驶证,而且夜间驾驶摩托车时,未尽到安全谨慎驾驶义务,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行为有重大过错,因此,受害人对本案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安字营镇政府在公路拓宽改建过程中负责拆迁附属物电线杆,但仅是进行协调,并非所有人,也非管理人,因此,安字营镇政府不承担民事责任。公路管理局作为该路段的公路管理部门、公路建筑及专门道路巡查单位,未排除该路段公路界限内的危险物件,使该段公路存在事故隐患,其行为存在过错;网络公司作为电线杆的所有者、管理者,未调整好电线杆与公路边的相对位置,忽视电线杆存在的安全隐患,其行为亦有过错,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