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行政庭严把事实关、法律关,依法对原告罗某诉被告民政局及第三人陈某不服婚姻登记行政管理一案作出公正判决,判决被告民政局败诉,撤销该局于2012年8月31日对罗某与陈某作出的离婚登记。
原告罗某与第三人陈某于2009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2月24日罗某因患精神分裂症入住南阳市精神病医院治疗,经医治病情好转出院。2011年农历6月3日婚生一男孩。2012年8月31日原告罗某与第三人陈某一道来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二人并未将罗某曾患精神分裂症的真相如实告之,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也未询问双方是否精神异常等实质审查,就草率地为二人颁发了离婚证。陈某很是高兴,以为终于摔了包袱。谁料罗某的母亲知道离婚真相后非常恼怒,随将其女儿送到南阳市精神病医院就诊,2012年9月18日罗某经南阳市精神病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罗某的母亲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据事实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