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晚报》:一辈子的信任

法院判决:退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

发布时间:2013-03-01 09:13:48


本报讯(记者王付栓 通讯员周彦丽)签了购房合同,付清了房款,但到了交房期限却没拿到房子,陈某一气之下把开发商告到法院。昨日,记者从西峡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判决一置业公司退还陈某房款,并支付违约造成的损失。

2011年,西峡人陈某与一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了全部购房款21万元。合同约定,该置业公司应在20126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陈某使用。但是交房期限届满后,置业公司以房屋未竣工为由未能按期交房。在逾期两月情况下,陈某要求退房,但遭到拒绝。无奈,陈某将该置业公司起诉到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在陈某依约支付了房款的情况下,置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逾期交付构成违约。陈某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置业公司赔偿损失。法院判决该置业公司退还陈某房款21万元,并支付违约给陈某造成的损失5.76万元。

责任编辑:廖靓    

文章出处:《南阳晚报》2013年3月1日第W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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