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用心调解

  发布时间:2013-03-04 09:10:57


一起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是一判了之,还是下大功夫力促和解,作为一名基层法庭的法官,我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后者。当当事人终于在调解书上签字时,我如释重负,自豪、幸福、快乐的感觉油然而生,这就是对我倾力付出的最好回报。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12年3月,唐河县桐寨铺镇村民张某骑自行车带其孙子在村级公路上,与程某驾驶的无牌手扶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小孙子受伤,花费各项费用共计1万余元。因双方当时没有及时报警,导致事后无法作出责任认定,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争执不下,经村委屡次调解不成。

2012年9月,张某的儿媳赵某一纸诉状将程某告到唐河县法院桐寨铺中心法庭。我接到案件材料,在简要了解案情后,直觉告诉我该案绝不是一起简单的民事案件,若处理不好,很可能会引发更大的冲突和矛盾。果不其然,初次见到赵某,她便声称,就是程某撞的,程某就应该赔偿各项损失,赔偿费用少一分都不行,如果法庭不给我做主,我就往上告。被告程某答辩时也声称:我没有撞到她们,是她们自己不小心骑车摔倒了,想讹人,我一分都不会赔偿,如果法庭敢判我赔钱,我立马去北京上访告状

原被告言辞之激烈、态度之坚决再次印证了我的直觉。尽管如此,我还是组织双方调解,可是双方一见面就针锋相对,互不相让,调解一度失败。经过认真分析和对原、被告的观察,我认识到待双方对案件的事实有个大致的认识,再加上我适时的引导、劝说,或许会有转机。于是我决定先开庭审理,通过双方在庭审时的举证、质证及辩论,让法庭对案件的事实有个明确的认识,也让双方当事人明白各自的主张是否有理有据,为庭审后的进一步调解做好铺垫。庭审中,原告有三位证人作证,被告有两位证人作证。经过紧张激烈的庭审,原告有点坐不住了,原来原告方出庭作证的三位证人中有两位的当庭证词并未能证实被告撞着原告方,另一位证人虽当庭证实被告撞到原告,但该证人与原告系近亲属关系,而被告申请出庭作证的两位证人则证实被告没有撞到原告。庭审结束后,我充分利用庭审时的情形,对原告方摆事实、讲道理,原告方此时也感觉自己的主张站不住脚,态度有所缓和,同意让法庭看着办。我又找到被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同时请出被告的亲友、代理律师及村组干部协助做被告的思想工作,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被告最终同意补偿原告3000元。

责任编辑:张森    

文章出处:2013年3月4日《南阳日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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