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阳讯(记者王海锋通讯员冯云虎聂文辽)内乡县湍东镇丁村女子李英华与上门女婿刘万成结婚后生育有一双儿女,一家四口人在村里常年居住,户口簿登记为常住人口。但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村组却以李英华已出嫁、上门女婿不应当享有土地补偿款为借口,将其一家四口应当获得的7万余元土地补偿款予以扣留。昨日,内乡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湍东镇丁村某组自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被扣留的土地补偿款722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李英华自出生就在内乡县湍东镇丁村某组居住,其与上门女婿刘万成于2004年5月14日在内乡县民政部门登记
结婚,婚后生育有一双儿女,一家四口人在村组分配有土地,户口簿签发时间为2009年7月31日,登记为常住户口。2010年,被告湍东镇丁村某组土地被征用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经村组成员讨论,每人应分得土地补偿款18050元。被告以原告李英华已出嫁、上门女婿不应当享有土地补偿款为由,拒绝给原告一家四口分配土地补偿款。
得知自家的土地补偿分配权被剥夺,李英华一家四口一纸诉状将村组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内乡县法院审理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是土地补偿款分配的基本前提。本案中,原告李英华自出生就在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婚后其丈夫刘万成作为原告李英华家庭成员,将其户口迁入妻子李英华户籍所在地,并在此生产、生活,故原告刘万成已经因婚迁而取得了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依法应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不能对不同的具有成员资格的人进行差别对待。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应得的72200元土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内乡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