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仁爱让诚信之花绽放在豫鄂边界

——一个普通群众对新野法院邓丽法官的跨省感谢信

  发布时间:2013-03-05 10:55:16


欠款终于可以还清了!生活终于可以回到正常轨道上来了!当收到河南新野法院民二庭的判决,当拿到30多万元的交通事故赔偿金,从湖北赶到新野的我和家人不禁流下了激动的泪水!感激之情,无以言表!是啊,拖了3个年头、近两个整年的跨省交通事故案件在河南新野法院邓丽法官的秉公仁爱办理下,仅三个月就得到了公平处理,也打消了官司初期我作为湖北一个普通群众的担心和顾虑,也让我重燃起对社会、对生活、对未来的希望和信心!

我叫张波,男,是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20101161758分,曾某雇佣司机张随献驾驶其所有的鄂F1K722重型半挂牵引车(鄂FEL85挂)沿邓城大道外至韩岗加油站处停车时,采取措施不当,造成我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发生后,我被送往襄阳五洲医院抢救治疗,被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花去医疗费2510.38元。2010117日,因我伤情严重,转送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肝右后叶粉碎性破裂出血,右肾内局灶性出血,失血性休克等。多次手术后,我于20111021日出院,花去医疗费204511.10元,门诊医疗费1411.2元。201243日,我再次住进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行胸壁窦道切除、钢丝异物取出术,至2012510日出院,又花去医药费10219.50元。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分别构成九级、十级伤残,多等级赔偿附加指数为一级伤残的22%。被告曾某所有的鄂F1K722、鄂FEL85车辆在被告中保财险襄州支公司投保有两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两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200000元,并约定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保险期均自2010113日至2011112日。我住院期间,曾某仅支付我现金18000元后便不再支付,无奈之下决定将曾某、中保财险襄州支公司告上法院。

曾某是河南省新野县施庵镇曾营村人,因此我到新野县法院起诉。我家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家庭困难,又没有关系,被告中还有中保财险襄州支公司这样的大公司,事故发生的地点又在湖北,所以我很担心新野法院能不能实地调查、查明真相,能不能秉公处理,能不能及时处理,否则两省之间来回跑、耗时间我就受不了。

但办案的邓丽法官彻底打消了我的顾虑。尽管她两次驱车赶到湖北实地勘验证据,却没有接受我们原被告双方的请客;针对保险公司的有些行为,她按照规定积极调解;尽管我作为伤者但也有责任,她认真分清双方承担比例。整个办案过程,让我真正理解了天理国法人情,让我相信人间自有正义在。很快,邓法官就查明了事实真相,又很快做出判决:保险公司共赔偿给我304582.5元,曾某赔偿给我7111.39元。因为曾某已支付我18000元,多付的10888.61元含在被告中保财险襄州支公司应赔偿的款项内,所以10888.61元还需要返还给曾某。

10888.61元,按照我身边不少人的说法:伤者有理,不能还;拖几年的事,不能还;即使还,也要留一点。

放在以往,或许我就照着这些话做了,可是邓法官办理案件中的严肃认真、公平公正、廉洁仁义却打动了我,让我和几个被告的关系也得到了缓解,由对手成为了朋友,同时转变了以前我对社会的一些错误看法。所以我也要讲诚信,不能欠账不还,应该让公平诚信、相互信任在社会中接力流传,因此我也将应退给曾某的钱送了回去。曾某接到钱后,连说几声“没想到”、“没想到”。我告诉他说:“是邓法官的公平仁爱让诚信之花绽放在鄂豫边界,我们要让诚信之花永远绽放。”

责任编辑:张森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