腊月二十七一大早,我刚起床就接到西峡法院丁河法庭庭长曹正伟的电话,说是今天要去淅川县西簧乡给我的当事人王中文送执行款。我看着窗外纷纷扬扬的雪花,有些犹疑。曹庭长解释说,过了今天院里就要封车了,眼看要过年了,王中文家里条件又不好,最好在年前把钱给他们送过去,也让他们能够踏踏实实过个年。
这个案子是去年6月份在丁河法庭立的案,我的当事人和同村人一起到西峡重阳镇一家矿厂砌石坝,在施工过程中,石坝发生坍塌,王中文被乱石砸中,造成右胫、腓骨和右侧髋臼骨折,腰背部损伤,因为治疗先后花费17331.37元,在住院期间,矿厂相关负责人仅以个人名义支付医疗费11700元,之后便无人问津,最后因无钱继续接受治疗,王中文只好回家休养。随后,王中文找到我,将当时带领他们做工的工头郑某和矿主刘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用及各项损失。
涉及农民工维权,曹庭长非常重视,但经过调查发现,此案非常棘手。工头郑某因与矿厂协议不一致放弃承包工程,王中文5人遂与矿厂协商后决定留下施工,因此郑某对此事不应承担责任。另一被告刘某早已在2011年8月将此矿厂卖给了三门峡人张某,而张某又在2012年8月将矿厂转手卖给董某后离开了西峡,因此刘某也不应承担责任。一个案件中两名被告都不是适格被告,而我也明白,即使诉讼成立,以后执行起来也十分困难。这对我们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王中文的腿伤还未痊愈,腿上还有术后留下的穿钉,只能依靠拐杖行走,每次从淅川坐车来西峡还要忍受着巨大的疼痛,面对当事人无助的眼神,我有些无能为力。
曹庭长却并没有放弃此案,经过对案情的仔细分析,他建议我们追加矿厂参加诉讼,因为出事时矿厂已经注册公司,拥有企业法人,可以对事故承担责任。在随后的时间里,他和庭里的干警多次进矿山,调查了解矿厂情况,想尽办法通过多种渠道和新矿主进行沟通、做工作。最终,通过新矿主董某和张某私下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利用张某、刘某、董某三方的债务关系,由张某通过董某支付3万元现金,这起复杂的案件终于案结事了。
当我们冒着雨雪沿着崎岖的山路开车近两个小时赶到王中文家里时,王中文全家和附近的村民都冒着雨雪在村口迎接我们,淳朴憨厚的王中文拿到钱后,让他数数他都不数,最后还是在我们的多次劝说下才取出一沓象征性的数了数。临走时他执意拄着拐送到路口,握着曹庭长的手感激地说:“真的谢谢你们,没想到曹庭长这么负责,替我操这么大心,要是没有你,我肯定拿不到钱,这个年终于可以过得踏实一些了。你是个好法官,真正在为我们老百姓办实事,希望社会能够多一些像你这样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