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游乐园里摔骨折,谁担责?

  发布时间:2017-01-12 11:07:33


    儿童节当天,妈妈把孩子放在游乐园里玩,孩子从滑梯上摔下导致骨折,妈妈要求游乐园赔偿,游乐园认为妈妈作为监护人责任更大。双方因赔偿问题对簿公堂。

    孩子在游乐园摔伤

    2015年6月1日下午,小朋友梁某由其母亲吕某陪同,到林某开办的爱乐园场所玩耍,该场所的游玩区域相对封闭,设施中的绝大部分以松软的材料包裹,主要为三至十周岁左右儿童提供游玩服务。梁某在与其他一同参与玩耍的儿童玩耍时,右腕部发生损伤,遂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四天,经诊断为右尺桡骨远端骨折。2015年9月7日,司法鉴定所评定原告的伤情为十级伤残。

    双方争议该谁担责

    庭审中,梁某的法定代理人梁妈妈认为,林某开设的游乐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身体残疾,给原告造成极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并严重耽误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和学习,请求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营养费120元、伤残赔偿金48782.9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800元。

    被告林某则辩称,自己开设的爱乐园,设备均是软塑设备,是非常安全的,不会出现意外伤害,原告诉称致其受伤的滑梯高度也只有50公分。原告受伤是由原告与其同来的三个伙伴打闹所致,并非答辩人场地和设备原因造成的伤害。而应当由其个人和与原告一起玩耍的伙伴承担。爱乐园告示中已明确儿童到爱乐园玩耍,其监护人应当在场看护,否则造成伤害由其个人负责。原告母亲对此明知却仍带其进入,而原告进入后母亲又离开了爱乐园。在原告与其他三名伙伴打闹过程中,爱乐园管理人员多次口头制止原告的打闹行为,均无效果,原告母亲离开爱乐园,采取的是放任态度,任其打闹,结果导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答辩人通过多种渠道才联系上原告母亲,由此可以断定原告受伤,其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原告受伤后,答辩人的工作人员带着营养品到医院看望原告,出于人道愿承担原告医疗费用,但原告监护人一定要求答辩人赔偿伍仟元乃致壹万元。原告是个未成年儿童,也不是在工作中受伤,原告的伤残鉴定不适用本案。被告在原告受伤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期间,就原被告争议的原告伤情程度,双方同意重新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原告未构成伤残。

    法院判决游乐园赔偿损失

    宛城法院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林某向原告梁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173.85元。驳回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宛城法院官庄法庭副庭长叶俊凡:本案中,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到被告为其提供的游玩设施内接受娱乐服务时,被告负有根据游玩设施和儿童身心特点确保参与游玩的儿童免受身体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因此发生身体损害后果,被告负有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应当对原告的身体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提出的原告和共同游玩儿童存在游玩行为不当的抗辩,既无证据予以证明,也与明知儿童活泼好动的行为特征不符,该主张不能成立;被告抗辩的监护人看护过错,但该游玩场所若由原告母亲一同陪玩,既不符合被告的服务对象要求,也与游玩设施空间与原告监护人跟随孩子时存在的体型不适应情形,故该项抗辩亦不能成立。

    原告系未成年人,正在身体发育期间,身体遭受骨折的严重损害,当然使得本人及其近亲属发生精神痛苦,应由被告适当赔偿,为此,法院酌定计算精神抚慰金3000元为宜。

  

责任编辑:赵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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