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施行 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你解读新法10大亮点

《南都晨报》今后,这部新法将影响你的生活

发布时间:2017-10-10 10:13:24


    本报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白丞博

    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正式施行。如此重要的一部法律,究竟与以前的法律有什么区别?对百姓生活有哪些影响?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对此进行解读。对于普通百姓而言,更值得关注的是以下10个亮点。

    1.民事诉讼时效期间延长至3年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所谓诉讼时效,通俗来讲就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丧失胜诉权的一种制度。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防止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以保证社会秩序尽快稳定。但它同时与保护权利人利益存在一定价值冲突,即诉讼时效过短有时并不利于权利的保护。

    《民法总则》将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由原来的两年修改为3年,体现了对权利人合法利益的保护,适应中国社会现状与司法实践,有利于建立诚信社会。

    2.赋予胎儿部分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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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往的立法观念认为,自然人享受民事权利的能力从出生时开始,到死亡时结束,胎儿未出生不具备享受民事权利的能力。因此,从妇女怀孕到胎儿出生期间,如果发生诸如胎儿父亲死亡有遗产需要继承、老年人临终前要将财产赠予胎儿等家庭变故导致继承或者赠予情形出现的话,胎儿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

    《民法总则》本次修改后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此规定拟制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赋予了胎儿参与分配的权利,为出生后的婴儿预留特定财产,更加有利于保护胎儿权利,是我国保护儿童权益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延伸。

    3.父母不符合监护条件可撤销其监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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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由于监护不力导致留守儿童频发伤亡及性侵刑事案件,虐童、儿童意外伤害乃至自杀、自残等事件多次发生,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民法总则》明确并强调,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第一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的同时,完善了监护人资格的撤销及恢复方面的制度。父母不符合监护条件的,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指定新监护人。

    此次立法突出了对青少年个人意愿的尊重,加强了对被监护人的保护力度。

    4.个人信息保护有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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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常生活中,刚生完孩子就会接到推销奶粉的电话,刚买完房子就会接到装修公司的电话,你是否在为这些个人信息被泄露而带来的骚扰生气不已?同时,网络上恶意“人肉搜索”、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案例屡见不鲜,个人信息的泄露,导致电信诈骗时有发生。

    针对这些现象,《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5.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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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不少人出高价寻找游戏代练,购买QQ靓号、游戏装备和Q币等,这让我们看到一些游戏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也能转换成现实的金钱。这些能换钱的QQ靓号、Q币、游戏装备到底受不受法律的保护?《民法总则》给出了答案: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物权客体、一种法律保护的对象,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对我们财产保护的范围更大了,不仅确认了网络虚拟财产在现实中的价值,为权利人依法享有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奠定法律基础,更为互联网产业长远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6.8周岁以上的孩子可以购买日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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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由原来的10周岁降低为8周岁,这意味着从今年10月1日起,8周岁以上的孩子可以在能力和正常认知范围内从事一些简单的民事活动,比如购买日用品、出钱打车等。

    这种变化是基于当今社会的高速发展,未成年人的认识水平、辨识能力和智力明显提高,原来我们认为一些大孩子才能做的事情,现在年龄稍小一些的孩子照样可以做了。

    7.民事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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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4月,广西省梧州市的欧先生因高血压不治身故后,“小三”雷女士拿着遗嘱到法院,与欧先生的妻子和两个女儿争夺房屋继承权。原来,欧先生与妻子分居,雷女士自1996年起与欧先生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照顾其生活。

    2013年,欧先生自书遗嘱将房产交由雷女士继承。雷女士表示,欧先生立遗嘱时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合法。但法院最终驳回了雷女士要求确认遗嘱有效的诉请,原因就是该份遗嘱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

    所谓“公序良俗”,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共秩序、善良习俗。本次《民法总则》将该原则明确写入法律中,就是要让“公序良俗”成为“硬法”,约束人们的行为。

    8.自愿紧急救助免责,见义勇为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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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起摔倒老人被讹的事件经常见诸报端,老人摔倒到底扶不扶、该如何扶成为近几年社会热议的话题。此种话题产生争议的原因就在于扶起老人这种自愿紧急救助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该由谁承担,法律对此缺乏明确规定,必然导致社会在此问题上的无序。

    因此,《民法总则》顺应形势作出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见义勇为者在救助过程中,因救助行为给受助人造成损害的,见义勇为者不承担责怪。此条款一出,为见义勇为者吃了一颗“定心丸”。

    当然,任何事情都有例外,如果损害发生在救助之前或者救助之后,见义勇为者有重大过失,甚至故意造成受助人损害的则另当别论。

    9.赋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后“秋后算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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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通俗一点来说,就是指如果青少年在未成年时期遭遇了性侵害,即便当时因为各种原因,没有主张自己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年满18周岁后,仍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权利。该条法律赋予未成年人在成年后“秋后算账”的权利,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不过,需要提醒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是,不应形成对上述法律的误解,即性侵案件发生后非要拖到受害者成年才去维权。遭遇性侵案件时,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避免因时过境迁导致证据灭失,从而造成维权失败。

    10.赔偿损失时,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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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往往涉及多种责任的承担。比如,一名司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使一名行人受伤。司机酒后驾驶机动车,需要承担公安机关的行政罚款,支付对行人的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当司机的财产不足以这两种损失时,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其财产应当优先用于赔偿行人的损失。

文章出处:2017年10月10日《南都晨报》C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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