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钱妻不知 钱由谁来还?

  发布时间:2018-01-22 10:56:16


    【案情回放】

    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会遇到钱不凑手的时候,或找朋友、或找同事解一时之急,好借好还,圆满解决。可在新野县某单位的钱某、张某、汤某却因为借钱的原因把借款人张某、担保人汤某二人的妻子也卷进纠纷当中,无奈之下只好通过法院解决纠纷。新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借款人张某偿还原告钱某借款本金及利息,担保人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某追偿;三、驳回原告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钱某与被告张某、汤某系同事关系。2015年3月11日,被告张某向原告借款36万元,约定月息2分,被告汤某作为保证人。被告张某给原告出具借条1份,内容为:“借条 今借钱某现金36.00万元,大写叁拾陆万元整。月息2分,每月11日结息。  借款人:张某  保证人:汤某  2015年3月11日”。同日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将36万元转入被告张某指定的账户。后被告方数次向原告结息72000元后不再还款,原告遂将张某及其妻子魏某、汤某及其妻子山某诉至法院。请求:1.四被告共同偿还借款360000元。2.四被告共同支付自2016年1月11日至还清本金之日的利息。3.四被告负担诉讼费、保全费。

    [案件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辩称,我与被告汤某及原告同在一个单位上班,原告通过我及汤某把360000元给新野县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使用,由我出具借条,实际用钱人是新野县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魏某及山某并不知道此事,该款没有用于家庭生产生活使用。原告并未向法庭如实陈述钱的去向,我只是介绍和经办,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应起诉新野县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不应起诉魏某、山某。

    被告魏某、汤某、山某辩称,被告张某、汤某的借款未用于家庭生产生活和经营,依据民法和婚姻法的规定,山某、魏某不应当承担偿还义务。被告汤某是为张某的借款担保,并非为他人担保,原告未按借条约定将360000元汇入张某账户,而汇入他人账户并收取利息,属于合同履行不当。故不仅被告张某不应当承担偿还义务,汤某当然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作为借款人,被告汤某作为担保人,被告张某、汤某在本案中应承担还款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系被告张某、汤某用于家庭生活、生产经营使用,故被告魏某、山某不承担责任。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魏某的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张某、汤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张某为原告钱某出具借条,原告也将借款汇入被告张某指定的账户,不管张某将该款让何人使用,钱某与张某双方已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汤某在该借条上签名保证,作为该笔借款的连带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二被告的妻子是否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本案借款系巨额借款,明显超出家庭生活正常支出的数额,且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借款是用于家庭生活和生产经营。故被告魏某、山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责任编辑: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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