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知名公司签协议 利用转包再骗第三方

  发布时间:2010-05-05 11:54:20


假冒知名建筑公司,以该公司在市场上被熟知的中标工程为幌子,先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与他人签订该中标工程的联合承包协议,再利用协议承包方转包时转手骗取第三方质量保证金。55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新类型的合同诈骗案,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付淮起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被告人付淮起退赔第三方64.74万元。

200810月,被告人付淮起假冒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的名义,将该司所中标的南阳市农资公司综合楼工程转交杨某某承建,双方签订了联合承包工程协议书,该合同上中建七局上海公司的印章系伪造。后杨某某又将该工程转包给重庆市天字建筑集团南阳分公司承建,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取了该公司质量保证金100万元,其中的90万元汇到付淮起的农行卡上。后天字建筑集团发觉被骗,付淮起退回现金30万元,委托杨某某的工程伙伴王某某转交,被王私自挪用,后王某某退出4万元。天字建筑集团南阳分公司从杨某某手中追回10万元。付淮起将自己的部分财产折抵20.06万元退给天字建筑集团南阳分公司。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淮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中建七局上海公司的名义,伪造该公司印章与杨某某签订联合承包工程合同,转包时收取第三方质量保证金。付淮起具有利用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且实际取得了重庆市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建筑分公司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责令退赔。扣除杨某某退回的10万元,王某某退回的4万元和付淮起折抵退出的21.26万元,付淮起应退赔重庆市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建筑分公司人民币64.74万元。王某某挪用的26万元与付淮起之间的纠纷可以另案处理。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不法分子抓住个人和企业急于做成业务和缺乏防范意识心存侥幸的心理,利用管理上的漏洞,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大肆进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坑蒙拐骗的诈骗活动。这些骗术大致分为:一是“组合型”诈骗,一般由多人合伙,分工明确,每一个环节都精心设计,一步步把人引入圈套。二是“障眼法”以假乱真。他们有的虚构单位或冒用其他单位的名称进行诈骗;有的利用私刻公章、提供虚假担保等手法;有的成立皮包公司,使人在不知不觉中上当受骗。三是付部分款做“诱饵”。一些骗子利用一些企业急于推销产品的心理,以“货到款清”为幌子,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并假意先付部分货款进行诈骗。近年来,他们更是花样翻新,精心编织着一个又一个的圈套,诈骗环节中先与有资质的公司签订合同,期间不但不进行诈骗,还倒贴费用,显示“诚信”,再利用有资质的公司去骗取第三方甚至第四方信任。本案中的被告人就没有直接诈骗和其签订协议的承包方,而是在承包方转包时对第三方实施诈骗。

法官支招:

防范合同诈骗最重要的一点是必须对当前合同诈骗犯罪有足够的认识,在平时的交易中针对合同诈骗的种种手段提高警惕。针对合同诈骗出现的新特点,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做好预防措施:

1、正确地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以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真实身份和履约能力。要通过工商部门、银行或者委托律师摸清对方的主体资格、企业信誉、注册资金、隶属关系、经营状况、设备条件、技术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还要对对方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认真进行核对,防止对方利用假单位、假身份、假证件、假货源来进行诈骗。如果对方在合作项目中的行为,超出其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则对方的行为至少是违法的,应引起高度重视。

2、审查合同公章与签字人的身份,确保合同有效。如果对方公章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公章或内设机构,应要求其提供所属法人机构的授权书。除了公章,还必须保证合同的签字人是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人授权的经办人,要求对方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如对方仅系企业的业务人员,则还应让其提供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合同书、业务人员自身的身份证明以及财产担保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切忌不能仅凭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合同专用章等不全面、不规范的文件就与其签订合同。

3、设定担保,以防万一。签订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合同时,债权人一方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通过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方式设定担保,一旦合同得不到履行,可以通过担保方式得到受偿。此外,要充分利用政府职能部门及金融系统资源,及时核实用于抵押物品、票据的真实性。在交易过程中,如果碰到对方以房产、货物、票据作为抵押的情况,应该尽快通过房产、银行等部门核实用来抵押物品的真实性及是否重复抵押。

4、注意交易过程中的反常现象。虽然不法分子绞尽脑汁想出了不少较为隐蔽的合同诈骗方法,但在实施过程中并非无迹可寻,这就需要商家们在交易过程中多注意一些反常现象,例如几次交易后突然增加交易量、交接货物时拖延时间、对方人员提供情况相互不符、频繁变换联系方式等。

5、最大限度避免出现人货分离的情况。不法分子想骗取货物,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想方设法让送货人与货物分离,在拖住送货人的同时,其同伙将货物暂时藏匿。所以,供货方在送货时,如未收到足够的货款,应避免人货分离,给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

6、及时报案,减少损失。发现有可能受骗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拿不准是合同诈骗还是经济纠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是诈骗犯罪的,会移送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这样可以把损失减少到最小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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