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13刑更84-204号
本院受理的河南省南阳监狱提请的对李一功等121名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依据相关规定,现将刑罚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25年2月7日至2025年2月11日。如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情况有意见,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我院提出。
意见反馈方式:将书面反馈意见用EMS邮寄至本院。(地址: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菱新路与新区大道交叉口西南角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 邮编:473000)
附件:《河南省南阳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121份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1、安德正减刑 2、卞连刚减刑 3、常向博减刑 4、陈健减刑
5、陈生伟减刑 6、陈永军减刑 7、程冬减刑 8、程广州减刑
9、崔大林减刑 10、单元奇减刑 11、邓明超减刑 12、狄高琦假释
13、冯靖假释 14、高策减刑 15、高书林减刑 16、高伟减刑
17、高战云减刑 18、龚小康减刑 19、龚子光减刑 20、谷燕峰减刑
21、郭光来减刑 22、郝国良减刑 23、何国起减刑 24、胡宾减刑
25、胡威减刑 26、姬冠军减刑 27、贾靖伟减刑 28、蒋燕民减刑
29、靳帅减刑 30、黎红海减刑 31、李根多减刑 32、李静减刑
33、李俊磊减刑 34、李克玲减刑 35、李来凤减刑 36、李新泽减刑
37、李扬减刑 38、李一功减刑 39、李永强减刑 40、梁艳松减刑
41、林磊减刑 42、刘付合减刑 43、刘红胜减刑 44、刘锡坤减刑
45、刘喜增减刑 46、刘志辉减刑 47、刘莘减刑 48、卢高辉减刑
49、卢修远减刑 50、鲁新雄减刑 51、鲁玉星减刑 52、吕建有减刑
53、倪明明减刑 54、裴亚忠减刑 55、祁志敏减刑 56、乔国勋减刑
57、秦建国减刑 58、曲凡彬减刑 59、屈松涛减刑 60、沙萧童减刑
61、沈超减刑 62、沈成平减刑 63、沈有帅减刑 64、盛伍朝减刑
65、石红周减刑 66、宋广得减刑 67、宋卫卿减刑 68、宋彦峰减刑
69、孙行假释 70、汤伟减刑 71、唐松假释 72、汪胜利减刑
73、王保锦减刑 74、王成波减刑 75、王峰减刑 76、王改民假释
77、王国强减刑 78、王金贵减刑 79、王军柯减刑 80、王俊富减刑
81、王奎减刑 82、王浪涛减刑 83、王林减刑 84、王文范减刑
85、王文平减刑 86、王义成假释 87、王琦减刑 88、韦绍安减刑
89、吴亚虎减刑 90、肖强减刑 91、肖维佳减刑 92、熊力减刑
93、徐二豪减刑 94、徐仰伟假释 95、杨凡减刑 96、杨海山减刑
97、杨铁冰减刑 98、杨勇发减刑 99、袁雷雷减刑 100、袁文义减刑
101、曾豪减刑 101、詹宗林减刑 102、张保贵减刑 103、张福阳减刑
104、张居信减刑 106、张垒减刑 107、张兆全减刑 108、张中芊减刑
109、赵保安减刑 110、赵超减刑 111、赵进勇假释 112、赵民让减刑
113、赵喜才减刑 114、赵怡骏减刑 115、赵泓博减刑 116、重新裁定减刑建议王维
117、周明均减刑 118、周新建减刑 119、朱理会减刑 120、仵新伟减刑
121、邰江波减刑